关于第25478315号“NUTRITION 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4544号
申请人:纽新宝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78315号“NUTRITION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57958号“HONIG-BRAC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867184号“ NUTRITION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两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蜂王浆商品以外的糖果、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口香糖、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蜂蜜、蜂王浆商品以外的糖果、谷类制品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蜂蜜、蜂王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蜂王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赵辉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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