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67096号“NATURAL PO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5288号
申请人:“丝特尔琦兄弟”伟托德丝特尔琦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67096号“NATURAL PO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通知上关于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系笔误,鉴于商标局的具体驳回理由及申请人申辩意见均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故我委就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予以评述。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波兰获得的商标注册证及其翻译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韩蓄
2018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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