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94840号“Gypsohi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8211号
申请人:薇儿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4840号“Gypsohi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3113023号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8294840号“Gypsohila”如下: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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