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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35119号“魔胴防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4-09-2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8235119号“魔胴防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66499号

 

申请人:王双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48235119号“魔胴防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2020年1月成立的香港企业,在近两年内申请注册上千件商标,涉及数十个行业,大量商标被撤销或正在撤销中。被申请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的大量商标基本都是商业使用与正当法律防御,注册商标实为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魔胴”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已有很高的知名度。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说明书、营业执照;商标名称创意来源;关于魔胴防弹咖啡销售网络说明;魔胴所获得的荣誉;线上平台的广告宣传情况;相关判决书;相关产品图片;巨星行动品牌手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手风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48235119号“魔胴防弹”如下: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吴彤

李冰

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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