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35916号“魔极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10842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方玲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涧圩居委会马西组29号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对第46735916号“魔极硐”商标(以下称争议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第54531080号“魔胴”商标、第54520017号“魔胴”商标、第36955805号“魔胴”商标、第48298166A号“魔胴健康”商标、第48251192号“魔董”商标、第48265964号“魔栋”商标、第64095640号“魔胴超然”商标、第60191225号“魔胴颜究所”商标、第60191215号“魔胴颜究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品牌。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均为臆造词,在具有极高知名度及极强独创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具有不正当意图。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知名的“魔胴”咖啡商品,仍申请四件与“魔胴”近似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2、商标授权书、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魔胴”产品名创意及内涵说明文件;
4、魔胴防弹咖啡销售情况说明;
5、广告宣传资料、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
6、所获荣誉;
7、申请人网购他人侵权商品的公证书及相关商品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
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在第30类面包等商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晚于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附商标图样:
第46735916号“魔极硐”如下:
合议组成员:张萌
宋张明
曹娜
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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