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64202号“艾美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6050号
申请人:山东艾美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64202号“艾美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224150号、第38237134号、第382471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9564202号“艾美科”如下: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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