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128375号“嘉仕伯IASHIB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8677号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力添立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实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力添立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128375号“嘉仕伯IASHIB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仕伯JIASHIB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除尘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558号、第1972857号、第832054号、第936424号“嘉实多”、第1672240号、第5212636号“CASTRO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燃料;除尘粘合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润滑油”商品上的“嘉实多”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28375号“嘉仕伯 JIASHIB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2128375号“嘉仕伯IASHIBO及图”如下:
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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