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89529号“魔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3458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9529号“魔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4353826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撤回注册申请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第48271158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茶;巧克力饮料;昆布茶;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糖果(甜食);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汁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6989529号“魔胴”如下: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吕美兰
付泽宇
202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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