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52550号“CF-A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71号
申请人:北京华益德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2550号“CF-A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7218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发音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已具有了极强的社会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7952550号“CF-AGS”如下: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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