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70937号“北京金恒利商贸有限公司BEIJINGJIN HENG LI SHANG MAO YOU XIAN GONG SI及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8141号
申请人:北京金恒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0937号“北京金恒利商贸有限公司BEI JING JIN HENG LI SHANG MAO YOU XIAN GONG 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72893号“图形”商标、第20734380号“图形”商标、第15058649号“朵洛荷DUOLUO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7670937号如下: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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