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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适用于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复审申请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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