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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评委作出决定:商评委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最长18个月内作出审理决定
注册时间周期:
1、申请提交后,6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之日起12-18个月内审理完成,下发复审决定;
3、复审成功后4个月左右核准注册;
1、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盖章
2、证据材料
(1)不予注册商标的原创证据不予注册商标的设计理念及设计手稿、成稿,由专业设计公司设计的请提供设计样稿、定稿、设计合同及票据。
(2)不予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不予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名片、合同、信封、公司装潢照片及上述使用形式的印制、装修服务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不予注册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不予注册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的服务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4)不予注册商标的其他使用及宣传证据
(5)企业或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6)企业商标保护证据不予注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7)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不予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及物流单据。
(8)其他证据
① 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② 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③ 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④ 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注:上述证据能够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有条件的,应当对核心证据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票据应尽量提供发票。
第9288375号“PPR”商标异议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9288375号“PP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上海美高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2013年11月21日,PPR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32997号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系1963年成立的一家法国跨国控股公司,在奢侈品销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2005年5月18日,申请人企业名称由“Pinauit-Prmtemps-Redoute”更名为“PPR”。被申请人名下有246个商标注册申请,很多商标是模仿和复制他人拥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标志。经调查,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创立的其他关联公司均无任何经营活动,而是专职从事商标抢注和贩卖。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上题为《法国大企业介绍》(2004年11月18日发表)的文章及以及媒体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可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PPR”商号在我国相关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分别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对此予以抢注。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达240多件其它商标,其中不乏“克里斯汀.迪奥”、“法玛仕”、宝马图形等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虽未取得注册,但基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本案更有适用该条款的理由。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目前,商标评审实践和司法实践均认为,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来进行规制。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之表述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已经注册的商标尚且可以撤销其注册,对于处于异议阶段、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如其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则当然更不应核准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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