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66230号“周游记WEEKTOU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6940号
申请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睿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35866230号“周游记WEEK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周彬是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创始人与绝对控股人,以周彬为代表,以及密切关联人郑朗、何克勇、胡天伦等人,共同成立知识产权公司、商业公司前期抢注商标,后期恶意提起索赔、诉讼等方式,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并不是要从事商标代理、商务业务,而是为了抢注他人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提供合法便利。此外,被申请人存在抢注知名节目名称等情况。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第(2019)浙03民初850号民事判決书;3、“周游记”百度介紹;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周游记”来源于被申请人公司字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情形。二、被申请人从成立至今,经营范围从未包括“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等经营范围,也从未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即使被申请人设立时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有一定交叉,也不能简单地认定被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或与商标代理机构串通。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与被申请人的公司字号相同,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自身使用的需要。三、被申请人向案外人提起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是出于正当维权的需要,并非恶意诉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情况列表;2、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周游记"情况;3、被申请人部分名下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称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商标售卖情况,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据首次提交顺延):5、授权书;6、新华字典关于“周游记”解释;7、安徽省合肥市广播电视台生活頻道対“周游记”的宣传;8、被申请人商标售卖信息。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教育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周彬,股东为周彬及胡天伦,2017年12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朗,胡天伦退出,投资人变更为周彬及郑朗,2019年4月18日周彬退出该公司经营。
3、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最初名称为杭州乐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17年08月从杭州乐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周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从杭州周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更名为现在的名义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1日,该公司最初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何克勇,周彬为股东,2014年11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彬,何克勇为公司监事。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4、2017年5月26日,周彬与郑朗成立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2017年12月19日,该公司名义变更为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周彬退股,该公司变更为郑朗一人股东。
5、经我局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注册有两件商标“拜登PATENTOP”、“拜登BAIDEN”。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规定明确指出,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周彬为被申请人股东,且其曾担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被申请人亦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又由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代理注册,且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此外,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周彬亦在2017年5月与被申请人投资人邓朗共同投资成立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虽然后来周彬于2017年12月退出经营,但据此可认定周彬曾投资不止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商标180余件,其亦将美国总统姓名注册为商标。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可合理推论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存在合谋串通行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35866230号“周游记;WEEKTOUR”商标:
合议组成员: 段莉
覃莎莎
刘洋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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