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05534号“晋卓罗帝JIN ZHUO LUO 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301号
申请人:上海金佐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5534号“晋卓罗帝JIN ZHUO LUO 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996667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9605534号“晋卓罗帝JIN ZHUO LUO DI及图”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5996667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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