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86097号“BOM NA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5555号
申请人:艾美科健生物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86097号“BOM N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地名“NARA”,但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徐永垒
2018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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