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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8846号“西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8-25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628846号“西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宁[2023]第0000156393号

 

申请人:新疆金西域工商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世功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20号12号楼一层3号F2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龙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龙七路17号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4628846号“西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54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同意放弃复审商标在测量、化学研究、气象信息、车辆性能检测、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请求保留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

1.微信、QQ、阿里云截图;

2.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复印件证据为:

3.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相关企业信息;

4.相关合同、发票;

5.相关照片、宣传页;

6.域名注册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1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申请人。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鉴于原撤销被申请人同意放弃复审商标在测量、化学研究、气象信息、车辆性能检测、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548号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单方自制商标,证据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2、3、6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的合同、发票等均未体现原撤销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以“西域”作为商标向他人提供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故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复审商标在测量、化学研究、气象信息、车辆性能检测、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2.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4628846号“西域”如下:

 

 

合议组成员:李础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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