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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028769号“J-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时间:2020-01-0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3028769号“J-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字【2019】第0000306989号

 

申请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8769号“J-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3297号“J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14922号“盛源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te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Jtea”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冰茶;方糖;巧克力”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tea”,可译为茶,用在除“茶饮料、冰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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