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49184号“基恒康JH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2172号
申请人:浙江基恒康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49184号“基恒康JH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8428号“佳恒科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30749184号“基恒康JHK"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第16508428号“佳恒科汇及图"商标 如下: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1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