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英国摄影师在印度尼西亚拍摄时,一只猕猴趁其不备抢走了他的照相机。由于当地常有游客造访并给猕猴拍照,猕猴已经会模仿人类使用照相机的行为。这只猕猴连续按下快门进行“自拍”,其中有张照片既清晰又令人捧腹,在网上风靡一时。
那么,问题来了:
猕猴的自拍照
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其权利归属于谁?
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并未规定动物可成为作者,以往的判例在分析作者身份时所用的术语也是“人”。美国版权局在其版权登记手册中明确规定:作品必须是由人创作的。法院因此认定,猕猴不是《美国版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当然也无诉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动物在内。所以,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结果也是相同的。
然而,值得让人感叹的是:上诉法院下判决前,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版权归给摄影师斯莱特,不过斯莱特也同意,将捐出日后版权收入的25%给慈善机构,以保护黑冠狝猴的栖地与福利。所以,亚佳智产也认为,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争议,依赖于人性本身的善良和对动物的爱护,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另外一种“情感和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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