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07321号“苗家丝纺MIAOJIASI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8825号
申请人:黔西南州荣兴土地规划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7321号“苗家丝纺MIAOJIAS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416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0608号“索佳SO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18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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