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旅”商标大规模抢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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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作为陕西省政府授权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资本运营机构,陕西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大型旅游企业集团,自1998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使用“陕旅”作为其企业字号,不仅是陕西省著名商标,而且在全国也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4年11月商标局第1431期及1432期初审公告了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15个“陕旅”商标,注册类别分别为2、3、5、9、11、12、18、20、24、25、29、30、31、32、33,共计15个类别,陕西旅游集团公司针对抢注委托代理机构均提出异议申请,本案是商标局已经下发决定的第20类13676195号被异议商标,商标局裁定“陕旅”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陕旅”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陕旅”一词非汉语固有词汇,作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简称,经宣传使用已与异议人形成紧密联系,被异议人在多类别注册与异议人“陕旅”文字相同商标,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陕旅”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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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做法与经验
代理机构2014年11月13日监测到第一批初审公告的“陕旅”商标,随即针对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监测,发现该公司共计抢注“陕旅”商标15个类别,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积极决定异议申请,由于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类别或群组均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未注册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无法借助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申请的前提下,代理机构在异议中主要陈述了以下几点:
(一)提供荣誉及宣传使用证据证明“陕旅”商标与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对应关系及“陕旅”商标具有的较高知名度;
(二)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企业大规模抢注行为,对应《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被异议人确属抢注;
在证据方面,异议人主要提供了大量的企业荣誉及商标荣誉,以及在先注册的诸多“陕旅”商标,充分证明了“陕旅”与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形成了密切联系,以及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使得商标局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制止了抢注行为,作出被异议商标“陕旅”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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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标被抢注,在诚信原则入法之前,或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或引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等,本案是商标局引用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抢注行为,且是一起大规模抢注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抢注行为通常是侵权人在“擦边”类别或群组进行,这使得没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商标被抢注,即便是在异议期间维权,举证也较为困难,难以达到跨类维权的目的。代理机构在本案中使用大量证据证明异议人及引证商标“陕旅”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并举证侵权人的恶意性及针对性,成功完成了跨类维权,无论是面对单一抢注还是类似本案的大规模抢注,本案裁决都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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