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01475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05513号
申请人:北京和庆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01475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43888668号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74401475号“蓝狐岛BLUE FOX ISLAND”如下:
独任审查员:龚玉杰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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