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49879号“半岛铁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66510号
申请人:修培洋
委托代理人:西安吉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7日对第60649879号“半岛铁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申请多件商标,且所跨类别较大,存在明显超出自身使用范围大量申请商标的囤积行为,是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品牌系列商标;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在先裁定书和判决书;巨星传奇集团及其业务介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60649879号“半岛铁盒”如下: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吴彤
李冰
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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