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97062号“诺思兰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3716号
申请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97062号“诺思兰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385087号图形商标、第44853957号“甩小卖及图”商标、第50387495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72097062号“诺思兰德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高丽丹
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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