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05905号“雅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9623号
申请人:青海雅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5905号“雅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2037号“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4858号“君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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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46632号“君雅茶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3205905号“雅君”如下: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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