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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5806号“MOKI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4-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6945806号“MOKI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501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迈克宝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5806号“MOKI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934509号“MOKI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267166号“mok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819731号“mok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6945806号“MOKIBO”如下:

 

引证商标第44883787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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