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45806号“MOKI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501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迈克宝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5806号“MOKI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934509号“MOKI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267166号“mok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819731号“moki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6945806号“MOKIBO”如下: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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