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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0297号“魔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3-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3550297号“魔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4418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0297号“魔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83787号“魔胴”商标、第45305249号“魔胴”商标、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两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冻干食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63550297号“魔胴”如下:

 

引证商标第44883787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吕美兰

付泽宇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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