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45891号“周小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08083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被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68245891号“周小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类第39775563号“周小伴ZHOU WITH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既损害了申请人就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申请人
“周黑鸭ZHOUHEIYA及图”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纳税证明;广告宣传合作及宣传材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29类茶饮料、肉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周小龙”与引证商标二“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68245891号“周小龙”如下: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吴彤
李冰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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