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58713号“盈养村YINGYANGCU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5702号
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富兵
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富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9158713号“盈养村YINGYANGC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盈养村YINGYANGCUN”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58713号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附商标图样:
第69158713号“盈养村YINGYANGCUN”如下:
引证商标第46617052号商标: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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