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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62015号“周游记JStyle Tri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6-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3362015号“周游记JStyle Trip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38398号

 

申请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东路学院大厦2505室北面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244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第28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24576442号“周游记.为客多WEEK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原异议人字号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应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三、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名下商标70余件,且未进行使用,申请人的行为会对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周游记J-STYLE TRI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吊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江册的第24576442号“周游记.为客多WEEKTOU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男性下体弹力护身(体育用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周游记”,整体木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魔术器械;游戏器具;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智能玩具;棋;哑铃;游泳池(娱乐用品);魔术表演用纸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62015号“周游记J-STYLE TRIP”商标在

“魔术器械;游戏器具;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智能玩具;棋;魔术表演用纸牌;哑铃;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经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原异议人中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于段获取,应不予注册。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2、安徽周游记微博截图;3、证明函、综艺节目的历年播放情况。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吊绳、旱冰鞋、魔术器械、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后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魔术器械;游戏器具;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智能玩具;棋;魔术表演用纸牌;哑铃;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

2、原异议人在先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不构成原异议人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内,原异议人字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并称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原异议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43362015号“周游记JStyle Trip及图”如下:

 

引证商标第24576442商标: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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