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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3-04-24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2715号

 

申请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药妆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东国制药”、“DONGKOOK”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与申请人中文商号“东国”、英文商号“DONGKOOK”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并非东国制药株式会社提出,所提交的委托书、执照没有加盖公章,且均没有进行公证认证,不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基本要求,不应受理。申请人没有提交在案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宣传“DONGKOOK”、“东国”商号或商标,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不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亦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合理、合法的正当商业使用,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营业执照认证件、产品临床测试、检验报告、注册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东国制药株式会社(Dongkook Pharmaceutical Co.,Ltd.)企业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含东国DONGKOOK、DONGKOOK、DONGKOOK PHARMACEUTICAL、东国、东国医药、新东国等,同时还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包括雅漾、海珠水光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认证件及商标代理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授权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形式要件,对此我局予以认可。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创立于1968年10月15日,系韩国三大制药集团之一,争议商标英文“Dongkook”与申请人英文商号“DONGKOOK”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含东国DONGKOOK、DONGKOOK、DONGKOOK PHARMACEUTICAL、东国、东国医药、新东国等,此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医美行业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包括雅漾、海珠水光等。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DONGKOOK”作为商号在中国使用,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行业领域内享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55747998号“Dongkook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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