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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28451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6-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3628451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1061号

 

申请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02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周彬成立的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商标代理机构,何克勇曾担任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衣人、现任监事;周彬与郑朗共同成立的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前期也是商标代理机构,而这两家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周彬与郑朗又成立、控股了本案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抢注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二、以周彬、郑朗为代表,以及密切关联人何克勇、胡天伦等人,通过多种方式及形式,进行囤积商标,抢注知名商标,后期进行商标买卖、恶意索赔诉讼,正在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三、“周游记”是由周杰伦主持的知名综艺节目,该节目的著作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和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所有。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019年申请即将新任美国总统“拜登”作为商标。申请人涉及大量抢注知名综艺节目名称、国家领导人名。四、申请人从成立至今并无实质经营行为,其中请注册商标并不足以使用为日的,而是以商标买卖、囤积商标为目的,又通过恶意诉讼,换取非使用商标的高额诉讼利益。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L条、第1儿条第四款、第二1条、第二1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及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代理量分析表;

3、第(2019)浙江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

4、企查查上显示的申请人诉讼信息截图;

5、网站备案信息截图;

6、被异议商标信息;

7、“周游记”在百度百科的检索结果;

8、申请人商标信息;

9、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商标信息;

10、申请人售卖商标的相关页面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周游记JOUYOU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人脸识别设备”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并在本案中提交了:1、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第(2019)浙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3、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代理量分析表;4、被异议人商标售卖情况;5、中国商标网截图。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经查,周彬为被异议人股东,且曾任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被异议人亦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被异议人名下部分商标又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代理注朋,且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此外,周彬亦在2017年5月与被异议人投资人邓朗共同投资成立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虽然后来周彬于2017年12月退出经营,但据此可认定周彬曾投资不止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被异议人名下商标180余件,其亦将美国总统姓名注册为商标。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可合理推论被异议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合谋串通行为,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28451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周游记”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早在2015年7月23日已在微信公众号“周游记”上发表宣传文章,并使用了“周游记”标识。二、申请人的前股东周彬、郑朗曾是代理公司的股东或高管,但申请人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申请人的股东、高管或前股东、高管是否投资或任职其他商标代理公司与申请人并无关联,不能据此作为推定其他商标代理公司借用申请人名义、串通合谋注册商标的情形,更不能将申请人扩大解释为商标代理公司。申请人一直在户外拓展行业持续经营被异议商标多年,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数量合理,完全在正常使用能力范围。申请人的“拜登”商标与美国总统拜登无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卜证据材料(光盘):

1、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

2、视频制作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及短视频录像;

3、周游记在各平台的官方宣传账号;

4、抖音、头条、马蜂窝、携程、微博等平台发布的视频及数据统计;

5、粉丝分布于构成分析截图

6、公司招牌照片、活动照片;

7、官网截图及域名证书;

8、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

9、宣传彩页、员工名片、朋友圈截图;

10、相关宣传报道材料;

11、前程无忧招聘合同、发票及部分截图;

16、申请人投资经营统赢体能培训中心的证据材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

2、申请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周彬,股东为周彬及胡天伦,2017年12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朗,胡天伦退出,投资人变更为周彬及郑朗,2019年4月18日周彬退出该公司经营。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寅,郑朗退出该公司经营。

3、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最初名称为杭州乐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17年08月从杭州乐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周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从杭州周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更名为现在的名义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1日,该公司最初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何克勇,周彬为股东,2014年11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史为周彬,何克勇为公司监事。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4、2017年5月26日,周彬与郑朗成立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2017年12月19日,该公司名义变更为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周彬退股,该公司变更为郑朗一人股东。2021年11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寅,郑朗退出该公司经营。

5、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成立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朗。2021年11月26日,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寅。

6、经我局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名下19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拜登PATENTOP”、“拜登BAIDEN”等商标。另外,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还将其注册的多件商标转让至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7、第24576442号“周游记.为客多WEEKTOUR”商标、第27315559号“周游记JOUYOUR及图”商标、第27750106号“周游记JOUYOUR及

”商标等无效宣告案件已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有限公司存在合谋串通行为,前述商标的注册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目前,前述案件处于二审诉讼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规定明确指出,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3,周彬和郑朗曾为申请人股东,且曾先后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周彬同时为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申请人亦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包括本案被异议商标)又由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代理注册,且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为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周彬亦在2017年5月与申请人原投资人郑朗共同投资成立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周彬于2017年12月退出经营,该公司更名为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而郑朗还曾是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申请人又曾将多件商标分别转让至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和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基于上述因素可知,申请人与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密切关联关系和商标业务往来。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4、5、6可知,在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对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即2021年1月14日)之后,申请人、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及温州择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集中在2021年11月更换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将前述公司中曾与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周彬共同成立过温州周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即现在的温州蹊径科技有限公司)的郑朗更换掉,该系列行为明显具有规避审查之嫌。另外,申请人作为小微企业,先后申请注册两百多件商标,明显超山了正常经营需要,其还将多件江册商标转移到其他公司名下,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可合理推论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中知企业管理咨询(浙江)有限公司存在合谋串通行为,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申请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因此,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原异议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原异议人已将“周游记”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故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另,原异议人虽土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并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引证拥有在先商标权的商标,原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43628451号“周游记JOUYOUR”如下: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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