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05249号“魔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3670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童话嘉年华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一街8号简村大厦首层41号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45305249号“魔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955805号“魔胴”商标、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明显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
2、商标名称创意来源;
3、关于魔胴防弹咖啡销售网络说明;
4、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
5、广告宣传及视频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丁2020年04月09口提出注册中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蜂蜜”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20052552、20046551号“Cavin Kevin Bos”、第20981655、20980594号“卡菲·凯文Cavin Kevin Bos CK”、第34531334、34535676号“喜诗茶SEE'STEA”、第34269604号“蒂奈の茶DineTea”、第34648926号“珀雅诗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魔胴”商标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附商标图样:
第45305249号“魔胴”如下: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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