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14508号第11类"IBAKING"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783号
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小焙科技有限公司第23614508号第11类“IBAKING”商标在“电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小焙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小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小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采销框架协议及发票、商品代销协议、网络平台销售截图、公司简介、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烘烤器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3614508号第11类“IBAKING”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上海爱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3614508号第11类"IBAKING"如下: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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