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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02599号“LIND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1-1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0102599号“LINDS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5403号

 

申请人:柳姬淑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02599号“LIND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9394号“琳赛LINDSAT 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96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0102599号“LINDSAY”如下:

引证商标第12629394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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