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72650号第44类"小鲨鱼SHARKID"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彭龙:
彭龙:
上海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9572650号第44类“小鲨鱼SHARKID”商标在“医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18日至2021年09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9572650号第44类“小鲨鱼SHARKID”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572650号第44类“小鲨鱼SHARKID”商标,原第95726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上海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9572650号"小鲨鱼SHARKID"商标如下: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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