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68549号“忆可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5019号
申请人:依内尔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68549号“忆可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6447900号“忆可恩IPK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7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0668549号“忆可恩”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6447900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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