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54447号“FUTURE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06659号
申请人:湖北未来家园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54447号“FUTUR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UTURE HOME”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1685号“极 PHOTOESTHETIC及图”商标、第35466016号“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JF.NLITC JUNFA-NEW LUOSIWAN INTERNATIONAL TRADE CITY及图”商标、第31766364号“Sunprinter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9854447号“FUTURE HOME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 第3021685号商标:
引证商标二 第35466016号商标:
引证商标三 第31766364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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