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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668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7-02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58668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2925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66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4968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5866826号图形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第1434968号商标   如下:
 

合议组成员: 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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