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21673号“哎哟不PANG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4923号
申请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21673号“哎哟不PANG哦”商标(以下称申 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査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81836号“旁P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碍。
申请商标“哎哟不PANG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4429号“旁 nPAN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蟬宏
胡朋娟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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