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17807号“校梦世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校梦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7807号“校梦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5276号图形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 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 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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