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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78291号“华高莱斯REGAL LLOY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4-0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5878291“华高莱斯REGAL LLOY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评字2020]0000027469

 

 

申请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8291“华高莱斯REGAL LLOYDS为城市 定制内容用内容吸引人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 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7444号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812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届满已满一 年,故本案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第W190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 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 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 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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