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72580号"KF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0720号
申请人:昆山弗兰克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2580号"KF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815593号"KF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18年7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骆小涵
2019年08月21日
附商标图样:
第31972580号"KFK”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第4815593号"KFK”商标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