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出版了图书《舌尖上的中国》,其内容系按一定的主題和題目汇编选入了106篇名家关于饮食的散文.中央电视台制作了与原告图书同名的紀录片《舌尖上的中国》,且与原告图书同为饮食題材。中央电视台随后编著了《舌尖上的中国》一书并出版。马某等认为中央电視台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同名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那么真的侵权吗?
法院认为:涉案书名“舌尖上的中国”系两个通用名词的简单组合,且该书名仅有6个字,缺乏相应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无法体现作者对此所付出的智力创作,故该书名本身不包含任何思想内容,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舌尖上的中国”此6个字的组合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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