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436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0899号
申请人:上海天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3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8371909号商标、第6959022号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王晓璇
张玉广
2018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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