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简称是否可以作为商号获得保护
——谈“云冶”异议案
一、基本情况
2009年3月24日,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云瑞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6类“云冶”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0年11月6日初审公告。
在公告期内,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冶集团)以“云冶”是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并已成为其企业名称约定俗成的简称(商号),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知名度,云瑞公司申请注册的“云冶”商标与其商号相同,且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管”等商品系云冶集团的主营产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云冶集团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审理后裁定驳回该商标申请。
云瑞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经审理,维持了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
云瑞公司不服此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诉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的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云瑞公司没有提起上诉。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这是一起典型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抢注案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在先权利包括了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云冶集团系全国有色金属行业的著名企业,位居中国500强企业。“云冶”是云冶集团的企业名称简称(商号),从1989年起在多次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沿用至今,在业内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云瑞公司和云冶集团同处一地,理应知晓该商号,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损害了云冶集团的合法在先权利。
在异议、异议复审及诉讼过程中,如何列举有效证据证明企业名称简称“云冶”已成为云冶集团的商号是问题的关键。我们重点围绕云冶集团的工商登记档案、“云冶”作为商号的宣传记载文件、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同行业及关联行业(上下游行业)对“云冶”作为约定俗成的商号并享有高知名度的认知和认可、媒体对企业的有关报道、企业组织或参与的社会活动中作为商号使用的证据等各个方面进行充分举证,证明了“云冶”系云冶集团经多年广泛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号,该在先权利理应得到保护。
三、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号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当无疑义,但企业名称的简称能否也作为商号获得保护并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无论是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只要能确立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即具备了商号的法律特征,也就应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现实中很多企业对其名称字号或名称简称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但未及时将其注册为商标,导致一些用心不良者恶意抢注,不但损害了企业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来获得法律救济。当然,企业及时将其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字号或简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然是最简便、最经济、最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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