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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885035号“CENTELLIAN 2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4-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8885035号“CENTELLIAN 2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2139号

 

申请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85035号“CENTELLIAN 2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12382号“森特莲CENTELLIAN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8885035号“CENTELLIAN 24”如下:

 

引证商标第31412382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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