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30713号“UNIP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77号
申请人:北京芜解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0713号“UNIP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2810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34482037号“君雅”如下: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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