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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8947号“山口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6-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2668947号“山口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7461号

 

申请人:北京山口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8947号“山口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089号“山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山口庄SHANKOUZHUANG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6698号图形商标、第36608803号“半岛仙茗象山半岛仙茗茶业发展有限公司BANDAOXIANMING及图”商标、第13873544号“桂嶺明珠GUI LING BRIGHT PEAR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2668947号“山口庄””如下:

 

引证商标第400008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

燕舒言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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