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68947号“山口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7461号
申请人:北京山口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8947号“山口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089号“山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山口庄SHANKOUZHUANG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6698号图形商标、第36608803号“半岛仙茗象山半岛仙茗茶业发展有限公司BANDAOXIANMING及图”商标、第13873544号“桂嶺明珠GUI LING BRIGHT PEAR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2668947号“山口庄””如下: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
燕舒言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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