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丁第46735442号“魔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0159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方玲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涧圩居委会马西组29号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0日对第46735442号“魔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4582/49/号“魔胴”商标、第36955805号“魔胴”商标、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
2、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说明书、营业执照;
2、商标名称创意来源、销售网络说明;
3、所获荣誉;
4、广告宣传等证据。
被中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中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14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未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30类肉、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为汉字“魔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魔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魔芋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咖啡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魔胴”商标在固体饮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争议商标予以人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口起三十口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附商标图样:
第46735442号“魔詷”如下: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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