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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丁第46735442号“魔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3-06-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丁第46735442号“魔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0159号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方玲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涧圩居委会马西组29号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0日对第46735442号“魔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4582/49/号“魔胴”商标、第36955805号“魔胴”商标、第44668007号“魔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说明书、营业执照;

2、商标名称创意来源、销售网络说明;

3、所获荣誉;

4、广告宣传等证据。

被中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中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未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30类肉、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为汉字“魔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魔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魔芋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咖啡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魔胴”商标在固体饮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人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口起三十口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46735442号“魔詷”如下:

 

引证商标第36955805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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